(2017)渝0106执2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邝在敏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邝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5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代表人张东,该中心总经理。被执行人邝在敏,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案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邝在敏银行卡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邝在敏的银行存款5889元,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邝在敏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一套、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房屋一套,该房屋有抵押,暂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13066.71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679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258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科审 判 员 钱 莉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