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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段汉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汉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758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达,男,该社工作人员。被告:段汉江,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段汉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