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马鞍山木易建材厂与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木易建材厂,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815号原告:马鞍山木易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撒世英,该公司经理。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张时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鞍山木易建材厂与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马鞍山木易建材厂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木易建材厂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鞍山木易建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马鞍山木易建材厂负担。审 判 长 汪继春人民陪审员 施丽琼人民陪审员 杨友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