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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2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慧与宗茬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慧,宗茬生,万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慧,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宗茬生,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万雪花,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宗茬生、万雪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宗茬生、万雪花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宗茬生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285号龙盛建设佳园x栋x单元x室房产启动拍卖程序,经三次拍卖上述房产均已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上述房产以第三次拍卖保留底价1124665元抵偿债务。本案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支付借款本金79万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宗茬生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285号龙盛建设佳园x栋x单元x室房产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宗茬生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285号龙盛建设佳园x栋x单元x室房产作价1124665元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黄慧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黄慧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伏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