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光山县映山红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光山营业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山县映山红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光山营业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1880号原告:光山县映山红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登峰,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钦宽,男,1963年11月23日生,高中文化,该公司职工。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光山营业部。负责人:高幕磊,男,1983年9月16日生,任该营业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殷翔,男,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原告光山县映山红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光山营业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光山县映山红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光山县映山红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中,出具书面撤诉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光山县映山红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光山县映山红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