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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执恢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姜敬恩、周国福退伙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敬恩,周国福,洪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恢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姜敬恩,男,1961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务工,住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周国福,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务农,住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洪查香,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敬恩与被执行人周国福、洪查香退伙纠纷一案中,委托江西省国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的余江县邓埠镇桥东路18区建安公司6-301号房屋一套。2017年6月14日,买受人姜敬恩以人民币1592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余江县邓埠镇桥东路18区建安公司6-301号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姜敬恩所有,余江县邓埠镇桥东路18区建安公司6-301号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姜敬恩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姜敬恩于本裁定书生效后90天日内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俊峰人民陪审员  杨聚玉人民陪审员  彭富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