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1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雄梅、庞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雄梅,庞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雄梅,女,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庞海波,男,汉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黄雄梅与庞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庞海波去向不明,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庞海波名下银行账户,但银行存款不足。现被执行人庞海波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予以确认,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海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