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陈秋红、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陈秋红,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1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提署路***号。负责人:蔡忠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秋红,女,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XX,男,汉族,1977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被告陈秋红、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根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