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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砼业分公司与卜丽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公司砼业分公司,卜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403号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公司砼业分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刘慧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春宁,男,1962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青铜峡市,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卜丽芳,女,1981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公司砼业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卜丽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3万元债务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381民初2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晨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