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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志伟对刘俊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志伟,刘俊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财保1号申请人:冯志伟被申请人:刘俊宇,现住镇赉县。申请人冯志伟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俊宇在镇赉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俊宇在镇赉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卡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0个月,每月冻结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能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世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忠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