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某、杨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4执30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生于1985年12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杨某,女,生于1987年3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镇民初字第687号民事调解书:婚生男孩王昊宇随被告王某生活,原告杨某自2013年起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给被告小孩抚养费1880元至小孩满18周岁止。依当事人申请2015、2016两年的抚养费用,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杨某迪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杨某迪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查控系统向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杨某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杨某迪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江辉审判员 安振宇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