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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建伟与被执行人李玲玲、同江市阜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伟,李玲玲,同江市阜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伟,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李玲玲,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怡馨小区6单元202室。被执行人:同江市阜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江市友谊路丽云华都综合楼A区。法定代表人:李玲玲,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伟与被执行人李玲玲、同江市阜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欣海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