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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2651黄义芬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天姿美妆化妆品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义芬,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天姿美妆化妆品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2651号原告:黄义芬,女,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华,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海,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天姿美妆化妆品店,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市街**号。经营者:胡艳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坤,江苏稼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峰,江苏稼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黄义芬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天姿美妆化妆品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黄义芬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苏黄义芬负担。审 判 员 辛 欣人民陪审员 徐 梅人民陪审员 沈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