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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增强、张用平等与申建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增强,张用平,张江平,张秀平,申建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092号申请执行人张增强,男,汉族,1973年4月13日出生,住林州市。申请执行人张用平,女,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林州市。申请执行人张江平,女,汉族,1968年3月6日生,住林州市。申请执行人张秀平,女,汉族,1970年4月2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申建存,男,汉族,1958年9月25日生,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秦金法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秦金法已经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世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