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特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孙忠响与王书英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忠响,王书英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特136号申请人:孙忠响,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申请人:王书英,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孙忠响、王书英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忠响、王书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孙忠响先期支付王书英医药费150000元(已履行),后期医药费由孙忠响在王书英出院后凭发票支付,若孙忠响拒绝支付,王书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王书英自愿放弃追究孙忠响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