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20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柯志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柯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2058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组织机构代码78921030-3。负责人姚贵平,行长。被执行人柯志娟,女,汉族,1973年8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061号民事判决;二、柯志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本金34604.74元及利息;三、驳回平安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分别偿付人民币34604.74元及其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华执行员 陈 聪执行员 邢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双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