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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执恢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烟台宏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颐和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宏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恢44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颐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黄城通海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78847556-1。法定代表人:柳元礼,任经理。被告:烟台宏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东莱街道办事处烟潍路北,组织机构代码:58253492-8。代表人:王学忠,任经理。原告烟台颐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宏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5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8月16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8月17日向龙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公积金缴纳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因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住房公积金目前不具备提取条件,待具备条件再行处置;被执行人再无可执行财产。2017年6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0681执恢446号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葛曙荣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栾德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