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4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郁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281号原告郁某,女,1990年9月17日生,汉族,如东县人,住江苏省如东县。被告薛某,男,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郁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郁某负担。审判员 周 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思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