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2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晓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晓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931号原告: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院28号楼3层3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平,该公司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景,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晓粉,女,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原告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92元,减半收取2746元,由原告郑州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花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辛友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