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谭珲与卢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珲,卢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22民初609号原告:谭珲,男,1988年6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贵州省息烽县,现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卢孝平,男,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户籍地贵州省息烽县,现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谭珲与被告卢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孝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归还所欠原告的借款2万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8日,被告以做生意缺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7万元,后陆续归还了5万元,还欠2万元尚未归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被告卢孝平未答辩。原告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借条予以证实,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8月8日,被告卢孝平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归还了5万元,尚欠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至今未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持如前诉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卢孝平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使用后,仅偿还了部分借款,尚欠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现理应承担偿还所欠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卢孝平应向原告偿还借款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卢孝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珲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卢孝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相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