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双流县颜文建筑机械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流县颜文建筑机械租赁站,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双流县颜文建筑机械租赁站。经营者颜道文被执行人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君宇。双流县颜文建筑机械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42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双流县颜文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17年1月19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租金101910元、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243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于2017年6月23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2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锐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