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6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龚世霞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世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刑初12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世霞,女,1956年8月6日出���于贵州省德江县,苗族,半文盲,无业,住德江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3月17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至今。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世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世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龚世霞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德江县玉水街道钟山路56-11号家中四楼开设赌场,长期组织参赌人员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3月16日16时许,龚世霞所开设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十一名参赌人员,收缴赌资人民币6460元,扣押��世霞违法所得人民币2080元。另查明,被告人龚世霞开设赌场期间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销毁记录,非税收入通用收据,房产登记表等,证人党某、汪某、谢某、张某、袁某、杨某等11人以及证人周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龚世霞的供述和辩解及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存卷证实,被告人龚世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世霞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利用自家房屋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资金和赌博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龚世霞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龚世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世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龚世霞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零捌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龚世霞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依法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申修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