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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强与杨松峰、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杨松峰,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399号原告:张强,男,1981年11月18出生,汉族,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杨松峰,又名杨松,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诤,总经理。原告张强与被告杨松峰、河南黄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张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263元,减半收取631.5元,由原告张强负担。审 判 长  赵新政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