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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曹仁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仁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65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仁平,男,1997年8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巫溪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仁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易春潮、被告人曹仁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3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曹仁平翻窗进入万州区北滨大道某室,盗走被害人谢某华为牌手机1部、手表1只。曹仁平将手机自用,手表丢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64元。2.2017年3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曹仁平翻窗进入万州区北滨大道某室,盗走被害人刘某雷达牌手表1只及现金400元。曹仁平将手表销赃后获款900元。经鉴定,该手表价值8105元。3.2017年3月30日晚,被告人曹仁平翻窗进入万州区北滨大道某室,盗走被害人王某重庆牌香烟1包及现金3500元。4.2017年4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曹仁平翻窗进入万州区北滨大道某室,盗走被害人靳某现金900元。5.2017年4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曹仁平翻窗进入万州区北滨大道某室,盗走被害人程某苹果牌6SPlus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447元。6.2017年4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曹仁平翻墙进入北滨大道某花园内,正欲进入卧室行窃时,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曹仁平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曹仁平处扣押了华为手机及苹果手机各1部,已发还被害人谢某、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曹仁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领条、二手手表购买登记信息、购买凭据、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证人向某、郑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刘某、靳某、王某、程某的陈述、被告人曹仁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仁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仁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曹仁平具有多次入户盗窃,以及大部分赃款赃物未退赔等情节,在量刑时应予以综合考虑。综上,根据被告人曹仁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仁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曹仁平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8505元、王某经济损失3500元、靳某经济损失900元;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学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