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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4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淼与张强、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淼,张强,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24民初314号原告:王淼,男,1989年7月22日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沙洋县。被告:张强,男,1981年2月3日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告: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御河路145号。法定代表人:张喜纶,经理。原告王淼与被告张强、古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强、古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欠款197000元。2、本案受理费4240元,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张强作为被告古苑公司在江北农场三分场二标段的项目负责人数次向原告赊购水泥用于该标段的沟渠、道路建设。2014年7月15日,被告支付水泥款2万元,尚欠19700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张强未在法定的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庭后本院工作人员电话回访时,其表示原告所诉下欠水泥款一事属实。被告古苑公司未在法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本院工作人员在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时,该公司股东马德华表示:张强与本公司无人事劳动关系,张强挂靠在本公司名下承揽江北三分场二标段工程。张强出具与前述工程有关的欠条由张强个人支付,本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两被告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原告提交的符合证据形式要件的证据,即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原告王淼及被告张强身份证复印件、古苑公司公示信息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二(欠据一张、古苑公司授权委托书、发货通知单),被告张强在电话笔录中表示对前述证据无异议。被告古苑公司股东马德华在我院送达文书时表示:欠据上加盖的项目部印章在发包方荆州市国土整治局处,欠据和发货通知单如果张强认可,则由张强个人支付。对于授权委托书,其表示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形式虽相符,但须与原件比对。本院认为,1、关于被告古苑公司主张的项目部印章问题,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2、被告古苑公司未否认张强系该公司在江北农场三分场二标段的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亦未否认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原告提交的发货通知单与张强出具欠条互相佐证。且前述证据张强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三(证人刘某身份证复印件及证人证言),与张强出具的欠据可以互相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5日,被告古苑公司承包了荆州市国土整治局发包的江北农场2012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三分场二标段的工程。同年10月28日,被告古苑公司授权被告张强负责前述工程相关事宜。2014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应被告张强的要求,向江北农场三分场二标段供应水泥,至2017年5月5日经过对帐,被告张强确认原告供应的水泥为217000元,扣出2014年7月15日的已付款2万元,至今仍有197000元水泥款未付清。另查,两被告无人事劳动关系和统一财务管理关系。被告张强挂靠在古苑公司名下承揽江北三分场二标段工程。原告供应水泥时,不知两被告之间的挂靠关系。本院认为:被告张强受被告古苑公司的委托作为江北农场三分场二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古苑公司负责。故被告张强确认原告向江北农场三分场二标段供应水泥的欠款197000元,应由被告古苑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张强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淼水泥欠款197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淼的其他诉求。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40元,由被告湖北古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硕审 判 员  王业才人民陪审员  李云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阳家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