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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终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周再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周再江,重庆文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7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法定代表人:郑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燕,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再江,男,汉族,1974年5月20日生,贵州贵阳人,现住贵州省湄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文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徐光曦,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再江、重庆文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瓮安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5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瓮安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5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瓮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审重审时确定由败诉方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347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审判长  熊元伦审判员  王天才审判员  蔡云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洁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