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沈丘县宏力高频设备有限公司、XX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丘县宏力高频设备有限公司,XX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4执49号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宏力高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新华北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8509736-6。被执行人XX仕,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本院在执行沈丘县宏力高频设备有限公司诉XX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议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宏力高频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XX仕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4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畅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战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