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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刑更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邓凯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153号罪犯邓凯,男,1974年3月12日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福铁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凯犯���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邓凯于2009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511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21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9月14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6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0日将减刑建议书依法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14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罪犯邓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较好。建议人民法院对罪犯邓凯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凯在交付执行后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一贯表现良好。罪犯邓凯自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距本次提请减刑已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在此期间,获得2次表扬、3次记功、1次恩施监狱服刑人员改造积极分子的六次行政奖励(2015年第2季度表扬、2015年第4季度记功、2016年第1季度表扬、2016年第2季度记功、2016年第3季度记功、2016年度恩施监狱服刑人员改造积极分子)。罪犯邓凯于2017年3月17日缴纳罚金1000元,恩施市崔��坝镇崔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3月17日出具《证明》,证明邓凯家庭生活困难。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同一监狱罪犯的证明,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复印件,居民委员会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邓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邓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宋祖军审判员 谭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