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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黄美其与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美其,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245号申请执行人黄美其,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徐永平,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棣棠乡黄泥村*组。组织机构代码57795322-8。法定代表人周朝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黄美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39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美其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向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6467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4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查明,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有关闭奖补资金,本院已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下达了案款提取裁定书,因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正处于关闭清理阶段,暂不具备支付条件,故案款暂时未能提取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本院认为,因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正处于关闭清理阶段,暂不具备支付条件,案款未能提取到位,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2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黄美其发现被执行人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冉龙腾代理审判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从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