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4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玉安与刘清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安,刘清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819号原告:李玉安,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被告:刘清元,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李玉安诉被告刘清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玉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清元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安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清元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安撤回对被告刘清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安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伯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