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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易定忠与筠连县益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定忠,筠连县益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484号申请执行人易定忠,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龚素梅,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筠连县益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东环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6233510-6。法定代表人蔡成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定忠与被执行人筠连县益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益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被筠连县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筠连县益民煤业责任公司被实施关闭后,在筠连县安监局有应领取的关闭煤矿补助款,但该关闭煤矿补助款暂未拨付到位。经释明,申请执行人易定忠自愿同意被执行人筠连县益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其应领取的关闭煤矿补助款拨付到位后支付本案争议款,同时申请执行人易定忠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茂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