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7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廊坊市邦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邦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7485号原告:廊坊市邦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葛渔城镇穆口北村。法定代表人:朱学刚,任经理。被告:天津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纪玉兵,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邦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景普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二、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永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