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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喻文忠与丁荣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文忠,丁荣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1105号原告:喻文忠,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居民,住。被告:丁荣贵,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水北镇故县村民,住邵武市。原告喻文忠与被告丁荣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文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荣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喻文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5,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9日,被告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2017年4月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仍拒不偿还,故向法院起诉。丁荣贵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9日,被告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等额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喻文忠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月利息按2分计算。”从2017年4月份起,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拒不偿还,原告遂于2017年4月25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在庭审中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未约定借款期限,但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讨后,未返还原告借款本息,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原、被告之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未超过年利率24%,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份止,按月利2%计算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荣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喻文忠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5,4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98761,229)?)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计92.50元,由被告丁荣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安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明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