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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海宁与贾秀玲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宁,贾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宁,女,生于1967年3月27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东沙怀德巷**排*号。被执行人贾秀玲,女,生于1962年4月30日,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青云镇刘家洼村*组**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宁与被执行人贾秀玲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陕08民终2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海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贾秀玲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海宁各项费用共计29656元,同时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6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秀玲仍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贾秀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海宁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贾秀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海宁发现被执行人贾秀玲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