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义春与郭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义春,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673号申请执行人胡义春,男,1983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郭伟,男,1980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822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郭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伟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