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赛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赖赛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653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娟,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赖赛珍,女,1972年6月4日生,汉族,户藉地在浙江省泰顺县斗。本院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公司)与赖赛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0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46357.77元、利息、律师费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赖赛珍与林延情共同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XXX室不动产,申请执行人中银公司申请参与分配,现已受偿26332.99元。经查,被执行人赖赛珍在银行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中银公司明确表示无需扣划。被执行人赖赛珍在南京市无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赖赛珍的财产线索,但该院未予函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赖赛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黎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