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兰起诉杜蒙县政府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起,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李奎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巴彦查干乡和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6行初19号原告兰起。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奎河。第三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巴彦查干乡和平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起诉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奎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巴彦查干乡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兰起以其与第三人李奎河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已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胡吉吐莫法庭立案,待该民事诉讼解决后,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起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兰起负担。审判长 程雪飞审判员 袁力民审判员 许维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雅文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