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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6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岳某某、黎城县欣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付某某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某,黎城县欣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6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岳某某,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生,黎城县黎侯镇人,住黎侯镇公园小区某号。申请执行人黎城县欣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城县城西路南段。被执行人付某某,男,197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西井镇北委泉村,务农。本院在执行岳某某、黎城县欣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付某某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付某某应履行标的款11200元,经查被执行人付某某在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云波人民陪审员  王光韬人民陪审员  李利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一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