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6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岳某某、黎城县欣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付某某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某,黎城县欣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6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岳某某,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生,黎城县黎侯镇人,住黎侯镇公园小区某号。申请执行人黎城县欣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城县城西路南段。被执行人付某某,男,197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西井镇北委泉村,务农。本院在执行岳某某、黎城县欣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付某某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付某某应履行标的款11200元,经查被执行人付某某在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云波人民陪审员 王光韬人民陪审员 李利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一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