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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树发与侯德力格尔、包石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发,侯德力格尔,包石壮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579号原告:刘树发,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侯德力格尔,男,45岁,蒙古族,农民。被告:包石壮,男,42岁,蒙古族,农民。原告刘树发与被告侯德力格尔、包石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刘树发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树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发撤诉。案件受理费1,240.00元,减半后收取620.00元由原告刘树发负担。审判长  鲍利民审判员  苗会达审判员  张国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馨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