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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汪千元与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千元,杨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2488号原告:汪千元,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永平镇鲜花村*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84********。被告:杨伟,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瑞安南路**号*幢*单元4-2,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51975********。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千元与被告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千元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千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千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0元(已减半),由原告汪千元负担。审 判 长  冉辛黎人民陪审员  李忠娅人民陪审员  黄兴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