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3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阿依拜克·木拉提、努尔古力·拜克尔江与王新、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依拜克·木拉提,努尔古力·拜克尔江,王新,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1878号原告:阿依拜克·木拉提,男,1998年9月15日出生,哈萨克族,现住霍城县。原告:努尔古力·拜克尔江,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哈萨克族,现住霍城县。(与原告阿依拜克·木拉提为母子关系)共同委托代理人:介恩斯·努尔木哈买提,男,1966年1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现住霍城县。(系原告1阿依拜克·木拉提的叔叔)被告:王新,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奎屯市北京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新武,公司经理。原告阿依拜克·木拉提、努尔古力·拜克尔江诉被告王新、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阿依拜克·木拉提、努尔古力·拜克尔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惠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