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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崔文秀诉王根水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秀,王根水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848号原告:崔文秀,女,1962年10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告:王根水,男,1946年03月15日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原告崔文秀与被告王根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崔文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文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文秀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文秀承担。审判员  王志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