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13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XX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XX平,万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3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零售信贷部。负责人:陈磊,行长。被执行人:XX平,男,汉族,1969年2月10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万小妹,女,汉族,1971年2月3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执行XX平、万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依据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执保70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5月25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XX平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182号南侧天御大厦2-612室(第6层)的房产。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对被执行人XX平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182号南侧天御大厦2-612室(第6层)的房产拍卖的第一次拍卖公告,并于2017年6月19日10时至2017年6月20日10时(延时除外)在南昌市西湖区淘宝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拍卖。买受人邹一辉(身份证号码:)通过竞买号H8983于2017年6月19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开展的“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182号南侧天御大厦2-612室(第6层)的房产住宅房产”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961860元的最高价竟得上述拍卖标的物,并已交清全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182号南侧天御大厦2-612室(第6层)的房产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6)赣0103执保709号民事裁定书);二、将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182号南侧天御大厦2-612室(第6层)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邹一辉(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邹一辉(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子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