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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亳州市汇润房地产有限公司、闫欣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亳州市汇润房地产有限公司,闫欣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0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汇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养生大道南侧、希夷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黄洪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强,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欣悦,女,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亳州市汇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欣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闫欣悦于2017年6月27日撤回起诉,亳州市汇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于该日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闫欣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闫欣悦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均由亳州市汇润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静审 判 员  程 斌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