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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153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新区中红拓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国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新区中红拓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53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中红拓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国臣,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68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国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国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国臣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汉沽支行新开北路分理处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维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