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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恢终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百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百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恢终37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百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州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刘荣辉,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宏才,董事长。案由: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天津百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6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天津百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解决完毕为由,要求撤销该案的执行。以上事实,有书证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民初62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树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