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恩施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胜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胜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850号原告:恩施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大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90586332R。法定代表人:向绍庚,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绍国、黄莉(实习),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胜辉,男,生于1981年10月21日,侗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宣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胜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胜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胜辉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恩施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胜辉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恩施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