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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龙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434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龙飞,男,1995年3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2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1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龙飞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张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龙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18日晚上,被告人王龙飞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孟某、张某、李某1、段某、李某2、王某1、宋某1、翟某、丁某等人停在上蔡县奎星小区的电动车上的电池盗走。经评估,被盗电池的价值分别为张某373元,孟某1000元、段某225元、李某2506元、王某1726元、李某11001元、宋某2957元、翟某450元。2、2016年12月6日晚上,被告人王龙飞伙同他人,将被害人胡某1停在上蔡县四季风情宾馆门口的一辆宝蓝色的“华承”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评估,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546元。3、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龙飞伙同他人,将被害人胡某2停在上蔡县玉龙花园宾馆门口的一辆紫色“五星钻豹”牌两轮电动车上的电瓶盗走。经评估,被盗电瓶价值275元。4、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龙飞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王某2停在上蔡县华港宾馆门口的一辆红色“欧派”牌两轮电动车上的电瓶盗走。经评估,被盗电瓶价值363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龙飞驾驶的白色“五星沃尔奥”牌老年代步观光车一辆及车上帽子一顶、围脖一个、口罩一副、手套四只、钳子2把、起子2把、扳子5个、T、L型扳手5个、L、I型锥子6个、自制工具1个予以扣押(以上扣押物品均未随案移送);被告人王龙飞的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孟某1000元、张某380元、李某11010元、段某240元、李某2510元、王某1750元、宋某2960元、翟某450元、丁某500元、胡某12548元、胡某2275元、王某23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龙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孟某、张某、李某1、段某、李某2、王某1、宋某2、翟某、丁某、胡某1、胡某2、王某2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购物证明、收条、证人侯某的证言、监控视频光盘、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上价认〔2017〕第0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上蔡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龙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7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龙飞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龙飞积极参与预谋、实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龙飞伙同他人多次实施盗窃,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龙飞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且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龙飞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龙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二、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白色“五星沃尔奥”牌老年代步观光车一辆、帽子一顶、围脖一个、口罩一副、手套四只、钳子2把、起子2把、扳子5个、T、L型扳手5个、L、I型锥子6个、自制工具1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