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君、甄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甄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964号申请执行人:王君,女,汉族,1984年1月27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甄杰,男,汉族,1981年9月29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关于王君与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2140号民事书确定:一、被告甄杰欠原告王君租赁费34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6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甄杰于2016年11月15日前偿还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17年2月15日前偿还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17年5月15日前偿还偿还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余款本息于2017年8月15日前还清;如果被告甄杰逾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王君有权就剩余全部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现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