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4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生于1966年3月23日,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金川集团公司机械制造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郭某某,男,生于1960年12月7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住金川区农贸街市场2栋19号,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7日将被执行人郭某某的粮食直补账户予以冻结,待本院分期划扣后,支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4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进东 关注公众号“”